主任與民有約
發布日期:2023/02/09
申請人就建議或陳訴事項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十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,載明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具體事實,親自或以傳真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,得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,如已安排,得隨時取消約見:
(一) 申請案尚係屬於司法機關者。
(二) 申請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者。
(三) 申請案經判決或訴願決定確定者。
(四) 申請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業務承辦人處理者。
(五) 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申請者。
(六)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(七) 非屬本所權責者。
附件1 :
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與民有約執行計畫.pdf
附件2 :
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.od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