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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任與民有約 

發布日期:2023/02/09

申請人就建議或陳訴事項,於申請會見日期前十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,載明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具體事實,親自或以傳真向本提出申請。
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,得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,如已安排,得隨時取消約見:

() 申請案尚係屬於司法機關者。

() 申請案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者。

() 申請案經判決或訴願決定確定者。

() 申請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或可立即交辦業務承辦人處理者。

() 申請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再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申請者。

()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
() 非屬本權責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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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 :
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與民有約執行計畫.pdf
附件2 :
新北市土城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.odt